2019年10月21日,越南工业和贸易部发布了第3162号决议/ QD-BCT,对源自中国大陆,中国台湾,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冷轧不锈钢产品进行了首次反倾销复审,并决定继续对有关企业征收反倾销税。该决议于2019年10月26日生效,有效期为五年。对于相关企业、国家及地区征收的税率如下:
山西太钢不锈钢有限公司和太钢香港不锈钢有限公司:17.94%。中国大陆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:31.85%
中国台湾企业:37.29%
Bahru Stainless Sdn Bhd,Acerinox SC Malaysia Sdn Bhd:11.09%。其他马来西亚企业-22.69%
PT Jindal Stainless Indonesia:10.91%。其他印尼企业参与其中-25.06%。
此案涉及越南税号为7219.32.00、7219.33.00、7219.34.00、7219.35.00、7219.90.00、7220.20.10、7220.90、7220.90.10和7220.90.90的产品。
早在2013年7月9日,越南就对对原产于中国大陆,中国台湾,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冷轧不锈钢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。 2014年10月5日,越南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冷轧不锈钢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。越南于2018年10月对中国大陆,台湾,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冷轧不锈钢产品进行了首次反倾销复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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